法院查封商铺后,租金到底该交给谁?抵押权人对租金是否享有优先权?
商铺被法院查封后,租客每月交的租金,究竟应该继续打给房东,还是交给银行?答案并不是简单的“谁查封归谁”,而是要看《民法典》第412条的规则。
简单来说: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收取租金这类法定孳(zī)息;但如果抵押权人没有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继续把租金交给房东,通常仍然有效。
1、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法律上把“原物产生的收益”称为孳息。孳息分两类:
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牲畜产下的幼崽。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最典型的就是租金,也包括存款利息等。
在债务正常履行、抵押财产未被扣押时,商铺仍然由房东占有、使用、出租,租金自然归房东。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租客把租金交给自己。
2、查封、扣押之日,是权利变化的关键节点
《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示例:
老张在市中心有一间商铺,出租给小李开奶茶店,月租金1.5万元,租期5年,小李每月准时打款。
两年前,老张把这间商铺抵押给银行贷款200万。后来逾期还不上,银行起诉后法院查封商铺。从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之日起,商铺租金的收取权就可能从老张转移到银行。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3、银行想收租金,必须完成“通知”动作
《民法典》第412条同时规定: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这句话的意思是:租金属于法定孳息,银行要取得收取权,必须通知负有交租义务的人,也就是承租人小李。
如果银行没有通知小李:小李继续按月把租金打给老张,属于善意履行租赁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银行不能轻易要求小李再交一次。
如果银行或法院已经通知小李:小李就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把租金交到法院指定账户或按协助执行要求支付。若仍继续交给老张,可能不能视为有效清偿,存在被要求再次支付的风险。
实务中,这种通知通常由法院向承租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停止向房东支付租金,并将租金交至指定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义务主要针对租金这类法定孳息。天然孳息随抵押物被扣押后,一般自动纳入抵押权人可收取范围,不需要另行通知具体义务人。
4、收来的租金怎么分配?
银行收取租金后,并不是全部直接冲抵贷款。
《民法典》第412条第二款明确: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也就是说,租金通常按以下顺序处理:
先扣除收取孳息的合理费用,如管理费、维修费、催缴费用等;
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等;
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抵押人。
例如,银行通过法院收取了12个月租金共18万元,扣除合理管理、维修、催缴费用1万元后,剩余17万元用于偿还老张的贷款本息。如果贷款全部清偿后还有余额,应退还给老张。
5、三方各自该怎么做?
对银行或抵押权人:
查封、扣押后要及时主张租金收取权,尤其要确保承租人收到通知。仅查封而不通知,租金收取权可能难以实际落地。同时,收取费用应当保留合法票据和合理依据。
对房东或抵押人:
商铺被查封后,不能再擅自收取、转移扣押后的租金收益。应当配合法院和执行人员移交租赁合同、租金收缴记录等资料,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承租人或租客:
未收到法院或银行正式通知前,仍可按原租赁合同向房东交租;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必须按通知要求支付租金,并把付款凭证保存好,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商铺被法院查封后,租金收取权并不当然、自动完全归银行;自抵押财产被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租金,但必须通知承租人。未通知的,承租人继续向房东交租通常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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