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协会关于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自律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的规范性操作,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小额贷款业协会组织制定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自律规范》,现予以发布。
各从业机构应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全面规范个人贷款息费收取和信息披露,推动个贷息费“阳光化、透明化”,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自律规范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中国小额贷款业协会
2026年9月18日
附件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自律规范
(2026年9月17日经中国信托业协会
第46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规定和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小额贷款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以下统称各行业协会)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个人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开展自律管理,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贯彻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规定和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贷款人为明示工作的义务人,承担明示工作的主体责任。贷款人通过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可以按照“便于触达借款人”的原则委托平台企业向借款人展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但不改变贷款人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时,应将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项息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加总计算得出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不得使用“日利率”“月费率”等形式替代。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按照统一制式向借款人完整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包含结构化表格和提示等文字内容,常见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示例见附1)。
第六条 贷款人应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相关体例可参考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示例(见附2)。
第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通过协议约定合作机构配合明示工作、接受贷款人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并根据协议约定对合作机构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贷款人应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同时将相关违规线索报送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
第八条 贷款人应支持借款人查阅其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材料。
第九条 贷款人线下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向借款人清晰、完整出示统一制式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由借款人阅读后签字确认。
第十条 贷款人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通过单独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统一制式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强制阅读时间应足以使借款人充分了解综合融资成本情况,原则上不得低于10秒。
第十一条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统一制式(见附1例9)向借款人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行业协会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共建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自律管理体系,加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自律管理,强化分类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规范业务开展,维护行业良好发展秩序。
第十三条 各行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开展自律检查,相关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发现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依法依规采取自律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依法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小额贷款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开展的个人贷款业务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存量存续业务可以执行原有规定,鼓励贷款人参照本规范主动提供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服务。

